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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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洪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聲請人並未領取,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以計算,該裁定已於100年11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國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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