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周昭琪
陳綢 周美怡 周錚鈺 周千千 周邵嚀 周金澔 被告 呂德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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