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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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婚約贈與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洪國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依璇 間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4,306元,上訴人於原審未繳第一審裁判費用計有33,472元,及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50,208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計83,680元,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