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 廖國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八三四號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民國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34號事件之原告,該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39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而兩造於10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庭之陳述涉及本件判決基礎之重要爭點,故為確認該次開庭筆錄記載內容是否完整及有無更正筆錄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34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其在聲請期間內提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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