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他字第2011號、108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壹片(驗餘淨重零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截獲疑似含有毒品成分之毒郵包,經送驗該包裹,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1片、及含有類似第三級毒品2C-B藥理作用之果凍1包。嗣因查無涉案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他字第2011號簽結在案。前開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1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含有類似第三級毒品2C-B藥理作用之果凍1包,依藥事法第6條第3款及第22條第2款規定,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含第二級毒品LSD成分之紙片1片部分: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㈡經查,本案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12月11日截獲疑似
含有毒品成分之郵包,經送驗該包裹,檢出包裹內紙片1片(淨重1.04公克,取樣0.0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9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LSD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月1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見他字卷第37頁)附卷可稽,其為違禁物無訛。茲因本案查無涉案之人,經聲請人以107年度他字第2011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簽呈
1份在卷可考(見他字卷第35頁)。是依上開說明,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具有類似第三級毒品2C-B藥理作用之果凍1包部分:㈠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亦同此旨)。則犯藥事法所定之罪,除該偽藥或禁藥因其他法令列為違禁物外,亦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
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送驗之包裹內果凍1包(驗餘淨重19.0
0公克),檢出含有2C-E成分,而2C-E成分具類似第三級毒品2C-B藥理作用成分,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在卷足參(見他字卷第37頁),固屬藥事法第6條第3款及同法第22條所稱禁藥,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非屬違禁物,無從逕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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