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9號債務人 蔡孟育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鄒永展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潔 霓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編號九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安泰商業銀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該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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