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