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叁拾肆萬貳仟捌佰元【算式:(臺北市○○區○○段1小段677地號土地面積40平方公尺+同段678地號土地面積213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之當年期公告現值208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同段192建號房屋當年期課稅現值1868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