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拍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三八年三月四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②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向聲請人借用①貳佰萬元②陸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②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甲○○未按期繳納,尚欠本金新台幣①壹佰肆拾貳萬零伍佰伍拾叁元②肆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未到期部份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慧娟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拍字第八八一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縣│永康市○○○段││七六一九│旱│0│00│七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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