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黃八財 即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叁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許麗燕 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台南縣七股鄉農會(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五日由原告概括承受台南縣七股鄉農會信用部所有債權債務)借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二十五萬元兩筆借款,前後二筆借款約定清償日分別為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其中五十萬元借款,嗣就餘額四十七萬元本金部分延展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每期均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借款利率按原告放款當時之放款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訴外人許麗燕分別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即未依約繳付上開兩筆借款利息,共計積欠原告本金七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本件借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七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請准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六紙、放款帳卡二份、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一紙、財政部函一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 黃盈財 、甲○○均為訴外人許麗燕對於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其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七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另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高榮宏~B法官蔡孟珊~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FO~T48┌────────────────────────────────────────────────────────┐│附表:│├─┬──────────┬────────────────────────┬──────────────────┤│編││利息│違約金│││本金├─────────────────┬──────┼──────────────────┤│││起迄日│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十%││號│︵新台幣︶││(年息)│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加廿%│├─┼──────────┼─────────────────┼──────┼──────────────────┤│一│肆拾伍萬元│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七五%│自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二│貳拾伍萬元│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十.七五%│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合計:新台幣柒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