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610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被 告 黃安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284之1
號,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此
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