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六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柒公克)及殘留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
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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