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