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