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165號
原   告  李榮森
被   告 世運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住戶向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依原告提出
「世運村大樓管理委員會住戶規約」第17條第2項約定,雙
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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