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58號聲請人宏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峻德 相對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筱筑 代理人 呂錦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選派 王淑芬 會計師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等情,業據法院於94年5月24日裁定准許,並選派訴外人王淑芬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資現已無檢查相對人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必要,爰聲請法院解任等情。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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