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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