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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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九十三年度民執助宇字第八四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執助字第八四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執助字第八四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事實及理由欄第二、三行中關於「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四五號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執助字第八四五號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