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李文元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強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8,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