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徐國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振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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