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
,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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