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6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為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程度、犯後坦承部分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均為被告所
有,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贓證
物品清單1紙足參,依刑法第38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表
┌──┬─────────┬─────────────┐
│編號│物品│數量│
├──┼─────────┼─────────────┤
│1│電話機│1臺│
├──┼─────────┼─────────────┤
│2│錄音機│1臺│
├──┼─────────┼─────────────┤
│3│錄音帶│1捲│
├──┼─────────┼─────────────┤
│4│計算機│1臺│
├──┼─────────┼─────────────┤
│5│計算紙簽單│5張│
├──┼─────────┼─────────────┤
│6│帳單│1張│
├──┼─────────┼─────────────┤
│7│日曆紙簽單│1張│
├──┼─────────┼─────────────┤
│8│大樂透歷日開獎單│1張│
├──┼─────────┼─────────────┤
│9│六合手冊總支數│1本│
││速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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