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633號
原   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98年3月26日觀天下住戶規約第17條第2項: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
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雙
方合意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
出之住戶規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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