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情形時,始應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該條
文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執五字第
8648號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系爭執行事件),就伊以鈞
院95年度存字第2148號提存書所提存擔保金中之新臺幣(下
同)152,000元為強制執行。惟伊係遵照鈞院95年度裁全聲
字第4261號假扣押裁定所示,為保全相對人應依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3年度家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2項,於每
月1日給付雙方所生子女 董天虹 12,500元直至成年,而提存
上開擔保金,而董天虹為00年0月出生,至成年尚有10年,
故上開假扣押裁定之供擔保原因尚未消滅,相對人自不得就
伊遵照該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予以強制執行,否則將嚴
重危及伊之子女領取扶養費之權利。伊已向鈞院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求為判決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此聲
請在該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又聲請人目前無業無收入,尚須扶養幼女,為
經濟上之弱勢者,請求鈞院准予免提供擔保金等語。惟查,
聲請人向本院所提、求為判決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
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以聲請人起訴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
訴要件,故顯無理由,予以駁回,是聲請人以其已提起上開
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其免供擔保,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並無正當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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