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於認為有必要情形時,始應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該條
文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執五字第
8648號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系爭執行事件),就伊以鈞
院95年度存字第2148號提存書所提存擔保金中之新臺幣(下
同)152,000元為強制執行。惟伊係遵照鈞院95年度裁全聲
字第4261號假扣押裁定所示,為保全相對人應依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3年度家上字第13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2項,於每
月1日給付雙方所生子女 董天虹 12,500元直至成年,而提存
上開擔保金,而董天虹為00年0月出生,至成年尚有10年,
故上開假扣押裁定之供擔保原因尚未消滅,相對人自不得就
伊遵照該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予以強制執行,否則將嚴
重危及伊之子女領取扶養費之權利。伊已向鈞院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求為判決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此聲
請在該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
之執行程序,又聲請人目前無業無收入,尚須扶養幼女,為
經濟上之弱勢者,請求鈞院准予免提供擔保金等語。惟查,
聲請人向本院所提、求為判決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
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以聲請人起訴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
訴要件,故顯無理由,予以駁回,是聲請人以其已提起上開
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其免供擔保,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並無正當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