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2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十四點五九五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