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04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吳正男 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 債務人林素債務人 宋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林素、宋立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期限5年,約定利息按年息4.17%計算,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2,103,291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8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林素、宋立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期限1年,約定利息按年息4.17%計算,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9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60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10329│素、盈源實│月18日起││一七│││1元│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50000│素、盈源實│月19日起││一七│││0元│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0329│素、盈源實│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業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宋立文、林│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000│素、盈源實│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業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