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00號聲請人 方浩旻 (即 方本清 之繼承人)代理人 徐閩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3│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4│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5│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572││├──┼───────────────┼──────────────┼────┼───┼────┼───┤│0006│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55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