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告 曾美君 被告 劉美翔 訴訟代理人 廖願凱
廖偉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車牌號碼「AAP之二八二三號」記載,應更正為「AAP之二八五三號」,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AAP-2823號」記載,應更正為「AAP-285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