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珺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萬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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