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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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51號聲請人 林義雄 相對人雄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義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雄群企業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雄群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為相對人雄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雄群公司)之負責人,因雄群公司之股東 張麗春李安雄 已過世,故無法依照公司法第第71條規定由全體股東同意解散,爰依臺北市商業處民國104年5月14日北市商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商業處104年5月14日北市商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雄群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雄群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據(見本院卷第3至4頁、第9及其反面頁),且雄群公司之股東為林義雄、 林志雄 、李安雄、張麗春、 李玉津高碩豐 等6人,張麗春、李安雄業已死亡,此有卷附臺北市商業處104年9月4日北市商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又本院依職權函詢雄群公司之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關於本件聲請裁定解散之意見,經臺北市商業處於104年8月25日派員至雄群公司之公司址實地查訪,函覆本院稱經詢問鄰近之萬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商公司)之員工,該員工表明系爭「501C室」早已無人員進出,該址之房東亦表明雄群公司已約5年未承租該處所,且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4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雄群公司停業日期為103年7月18日至104年7月17日止,截至104年8月17日止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變更或註銷,以及該處發函予利害關係人即雄群公司之股東林義雄、林志雄、李玉津、高碩豐及張麗春、李安雄之繼承人限於104年8月25日前對本件聲請裁定解散之意見,然迄至發文日止,除李安雄、張麗春之繼承人未函復外,其餘股東均表示同意,有上開臺北市商業處104年9月4日函文暨所附稽查紀錄簡表、現場相片、前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同意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經審酌上情,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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