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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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2634號),本院受理後(96年度簡字第2636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0月21日1時5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強制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依法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質,則行為人若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該等犯罪行為,而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即屬之。另判斷何種構成要件行為,可認符合上述概念,首先固應藉助文義解釋,惟當法條文義有所不明時,則須探究該犯罪處罰規範之目的為解釋,並參酌一般犯罪典型之實施型態予以綜合判斷。又並非所有構成要件之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即當然成立集合犯,而得評價為一罪,仍須行為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犯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依社會客觀通念,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始得評價為一罪。因此,行為人之數次犯罪行為,在主觀上如係分別起意,或客觀上非係利用同一機會為之,在評價上即應成立數罪。由於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參照),施用者一經上癮,即難戒斷,在其主觀依賴毒品之心理下,須持續、密接施用毒品以解癮,再犯率高,否則難以承受毒癮發作之痛苦,是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實施之行為特性,得成立「集合犯」甚明。
三、查被告甲○○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11月2日17時4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強制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業據檢察官於95年12月5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900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免訴,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09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訴更一字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29號分案審理中
(尚未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09號、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15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本件被告所涉於95年10月21日01時5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與前揭起訴部分(即95年11月2日17時4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犯行,兩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僅相距10天左右。本院審酌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之特性,認被告顯係在施用毒品難以戒斷之下,因毒癮難耐,受毒品控制,而多次施用毒品。從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於95年10月21日01時5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與上開起訴部分之犯行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堪認定。是檢察官就實質上一罪之一部事實起訴後,復就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96年4月25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並於同年5月16日繫屬本院,有本院刑事科收案章在卷可證,顯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