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43號聲請人台灣莊臣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弘雅實業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民生分│95年5月8日│25,683元│M0000000││││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