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88號聲請人甲○○即 文光華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68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基金│TWD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基金│TWD00-0000000-0│1│760.6││││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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