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83號聲請人利來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日以95年度催字第233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5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貴宇實業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95年8月5日│3,000元│AA0000000││││││││││├─┼─────────┼─────────┼───────────┼─────────┼────────┼──┤│02│佳濃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5年9月25日│125,734元│FC0000000│││││行│││││├─┼─────────┼─────────┼───────────┼─────────┼────────┼──┤│03│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信維分行│95年8月31日│59,829元│VB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