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560號原告 黃怡慧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告 曾景煌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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