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53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張峰豪 被告 李冠民 被告 李衫玉 被告 李紀仙 被告 顏曉君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且原告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及塗銷抵押權之不動產係坐落於新竹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