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陳美蓉 債務人張來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叁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世杰┌────────────────────────────────────────────────────┐│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伍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百分之三點五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百分之六點八一六│,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2│伍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百分之三點五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百分之六點八一六│,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3│伍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百分之三點五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百分之六點八一六│。,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4│伍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百分之三點五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百分之六點八一六│,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5│伍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百分之三點五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百分六點八一六│,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6│伍萬壹仟參佰柒拾參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百分之三點五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百分之六點八一六│,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7│伍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百分之三點五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百分六點八一六│,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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