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壬○○被告寅○○
戊○○丁○○乙○○丑○○丙○○癸○○○己○○庚○○辛○○甲○○○子○○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陸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