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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