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237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24公克),經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3月2日北市鑑毒字第1142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故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查經將本案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25公克
,取0.01公克鑑驗),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lamphetamine)成分等情,有該中心95年3月2日北市鑑毒字第1124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為憑,據此,足認上開物品為違禁物無訛。扣案物既為違禁物,除鑑析用罄之0.01公克堪認業已滅失外,驗餘淨重之
0.24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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