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27號聲請人 楊振樑 代理人 廖光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趙振燕┌──────────────────────────────────────────────┐│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運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9年4月1日│32,000元│KB0000000│││││原分行│││││├──┼─────────┼─────────┼──────┼──────┼──────┼──┤│002│李運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9年5月1日│32,000元│KB0000000│││││原分行│││││├──┼─────────┼─────────┼──────┼──────┼──────┼──┤│003│李運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9年6月1日│32,000元│KB0000000│││││原分行│││││├──┼─────────┼─────────┼──────┼──────┼──────┼──┤│004│李運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9年7月1日│32,000元│KB0000000│││││原分行│││││├──┼─────────┼─────────┼──────┼──────┼──────┼──┤│005│李運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9年8月1日│32,000元│KB0000000│││││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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