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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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235號聲請人( 許睿芯 即債務人)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㈣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年●月至●年●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㈡財產增減變動表。
├───────────────────────────┤│㈢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㈢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