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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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丁振益 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
5月19日邀同被告王建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65,000元、35,000元,合計金額共70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485%即週年利率1.33%計算,並自借款日起分6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上揭借貸皆約定如逾期繳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未還本金,約定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自109年8月19日、109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依據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因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632,786元、31,031元(共計663,8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果,又被告王建國為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國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2紙、高雄銀行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紙、催告書、寄送郵件及親訪表各乙份、約定書2份、保證書1份等為證(本院卷第17至53頁),而被告王建國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未償本金│利息計算起迄日(民國)│利率│違約金(民國)│││(新臺幣)│(新臺幣)││││├──┼──────┼──────┼───────────┼──────┼────────┤│⒈│665,000元│632,786元│自109年8月19日起至清│年息1.33%│自109年9月20日│││││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⒉│35,000元│31,031元│自109年12月19日起至清│年息1.33%│自110年1月20日│││││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700,000元│663,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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