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新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鳳玉楊新煌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181,191元(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補字第83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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