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送達代收人  蔡宜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鈺綾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85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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