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
原 告 柳益男
被 告 王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發票人依此規定起訴,應由依票
據法第123條以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之法院管轄,並且具有專
屬管轄之性質。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接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2號
本票裁定後,主張兩造間並無債權存在,被告執有系爭本票
並非原告所簽發(即主張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第1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有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