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 黃美鳳 輔佐人 張智凱 被告 黃朝晴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於民國105年3月1日以前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送對造:
㈠原告有幾位子女?何以 黃振堯 出生別為「三男」?請提供原
告各子女之戶籍謄本。㈡黃振堯車禍當時是否仍在就學?有無工作?月薪?是否已服
兵役?㈢原告請求扶養費之起迄時間?自何時起算(被害人死亡?或
成年?或其他?)?主張每月扶養費金額為何?主張扶養費8,790,111元之計算式?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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