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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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2號上訴人德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儒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上訴人 廖鳳茹
廖鳳梧 廖婕伶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珗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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