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告 藍登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7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0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