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蕭嘉美 相對人 張志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佰玖拾萬零玖佰捌拾肆元後,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五四九六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按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強制執行程序乙案,現於法院97年度執
字第55496號繫屬在案,相對人業已查封聲請人所有之12筆不動產(詳如下附表),並於近日進行拍賣。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素不相識,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且原告之前手亦未積欠前手抵押權人任何債務,而聲請人更未收到任何執行名義之通知,故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12筆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應無理由。
㈡聲請人已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17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而前開執行程序於進行鑑價後即將拍賣,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執行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5549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經查,本件執行程序原係由債權人 陳秋貴 以聲請拍賣抵押物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如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對該不動產上之所有人即債務人 康聰賢 、 謝珠玉 、 涂敏森 、 蕭秀柏 等人受償(按:原執行程序並未對聲請人所有之應有部分為執行)。嗣後,陳秋貴即將其所有之權利讓與予相對人,相對人即於上開執行程序中,聲請承當執行債權人,並依法通知聲請人,且向法院聲請追加執行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鑑價總額為45,046,000元,而聲請人於該不動產上之應有部分為2/5,則相對人因聲請人之停止執行,未能即時經由前揭執行程序可受償之債權額至多為18,018,400元【計算式:45,046,000(元)×2/5(應有部分)】,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妥適標準。至聲請人主張一般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至確定終結,期間約須二年,則相對人約延後清償二年云云。經查,本件聲請人另案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金額,得上訴至第三審,則該訴訟事件至三審確定,依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其期間約為四年四個月,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約延後清償二年云云,容有誤會。基上,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者,則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3,900,984元【計算式:
45,046,000(元)×2/5(應有部分)×5%×(4+4/12)【約4.33年】=3,900,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不動產(共12筆,鑑價總額為45,046,000元)┌──────────────────────────────────────────────┐│97年度執字第55496號財產所有人:康聰賢、謝珠玉、涂敏森、蕭秀柏、蕭嘉美│├─┬─────────────────────┬──┬─────┬──────┬──────┤│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南市│新營市│ 卯舍 ││76-3│田│370│全部│1,312,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2│臺南市│新營市│卯舍││76-6│田│1459│全部│5,166,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3│臺南市│新營市│卯舍││76-7│田│276│全部│980,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4│臺南市│新營市│卯舍││86│田│2750│全部│5,124,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5│臺南市│新營市│卯舍││87│田│5228│全部│9,744,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6│臺南市│新營市│卯舍││88│田│1559│全部│2,908,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7│臺南市│新營市│卯舍││88-1│田│965│全部│1,802,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8│臺南市│新營市│卯舍││90│田│2565│全部│4,784,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9│臺南市│新營市│卯舍││90-1│田│1974│全部│3,682,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10│臺南市│新營市│卯舍││93│田│2764│全部│5,152,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11│臺南市│新營市│土庫││253│田│684│全部│1,148,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12│臺南市│新營市│土庫││255-5│田│1932│全部│3,244,000元││├────┼────┴───┴──┴────┴──┴─────┴──────┴──────┤││備考│謝珠玉持分20分之5、涂敏森、蕭秀柏二人各持分20分之1、蕭嘉美持分5分之2│└─┴────┴───────────────────────────────────────┘